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今日發布《多晶硅行業準入條件》,《條件》規定,在政府投資項目核準新目錄出臺前,新建多晶硅項目原則上不再批準。但對加強技術創新、促進節能環保等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和核準。
《條件》按照優化布局、調整結構、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保護環境、安全生產的原則,制訂了多項多晶硅行業準入條件。在項目建設條件和生產布局方面,《條件》規定,多晶硅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地政策及行業發展規劃,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投資中最低資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0%。嚴格控制在能源短缺、電價較高的地區新建多晶硅項目,對缺乏綜合配套、安全衛生和環保不達標的多晶硅項目不予核準或備案。《條件》還規定,在依法設立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居民集中區、療養地、食品生產地等環境條件要求高的區域周邊1000米內或國家、地方規劃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敏感區域內,不得新建多晶硅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要依法通過搬遷或轉停產。
同時,在政府投資項目核準新目錄出臺前,新建多晶硅項目原則上不再批準。但對加強技術創新、促進節能環保等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和核準。
標簽: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