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 ,全省法院集中宣判36件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河北省法院通過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其中4件典型案例。
被告人胡增軍、李德全污染環境案。邯鄲市復興區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胡增軍在復興區租賃一簡易廠房,私自建立小電鍍加工廠,并于2014年10月24日雇傭被告人李德全非法加工標準件,將生產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到車間外水池里,后將廢水通過塑料管排入地洞內,直至2014年10月27日被查獲。經檢測,廢水中總鋅含量超過國家排放限值標準的144.66倍。復興區法院以被告人胡增軍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李德全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杜軍污染環境案。唐山市豐南區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8月至11月間,被告人杜軍為謀取非法利益,在豐南區租賃場地,安放玻璃鋼罐體,并通過暗管將罐體排放閥門與雨水管道相連接。此后,被告人杜軍向劉志輝謊稱,自己能夠將廢酸液送至有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理。后劉志輝通過他人將從兩家公司回收的廢酸液運來并倒入玻璃鋼罐體內。被告人杜軍又通過暗管將廢酸液偷排至廠外雨水管道,該廢酸液再經管道排出。期間,被告人杜軍共偷排廢酸液600余噸,非法獲利3萬余元。經環保部門認定,廢酸液為危險廢物。豐南區法院以被告人杜軍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6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3萬元。
被告人郭書成污染環境案。威縣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1月,惠建、楊友來(均已判刑)聯系徐一見、孫夫勇和王書嶺(均已判刑)的兩輛貨車,將浙江某公司67.08噸化工廢物運往被告人郭書成已聯系好的邯鄲市。后因邯鄲貨主拒收,經郭書成、楊友來同意,徐一見、孫夫勇、王書嶺將該批化工廢物丟棄在威縣境內。經鑒定,該批化工廢棄物系危險廢物。威縣法院以被告人郭書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被告人楊新現污染環境案。邱縣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新現在其家院中自建一小鍍鋅加工點,非法進行鍍鋅生產活動。自2012年至2013年,楊新現加工電鍍自行車配件,產生了大量含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累計排放大約1萬公斤,污水直接排放到其家東側坑內滲入地下。邱縣法院以被告人楊新現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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