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保廳近日印發《自治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對新疆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試點范圍、主要污染物種類、組織分工和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細化。
根據《細則》規定,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適用于烏魯木齊市及伊犁河、額爾齊斯河流域范圍內的所有排污單位(含新建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適用于國家和自治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區域的所有排污單位(含新建項目),以及其他區域火力發電行業和建有自備電廠的其他行業排污單位(含新建項目)。
《細則》明確,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有總量控制要求的現有排污單位(2016年1月1日前已通過環評審批或已投入生產的排污單位),其已建成或通過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可通過政府定額出讓方式取得初始排污權。
根據《細則》,排污權交易試點區域、重點行業范圍內的新(改、擴)建項目,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權的排污單位,均需通過交易方式有償取得排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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