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浙江紹興市環保局獲悉,關于印發《紹興市精細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規范》的通知已經下發。規范對于紹興市精細化工行業VOCs整治的目標、要求等做了詳細的規定。通過此次整治,基本解決紹興市精細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控制技術與裝備落后、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率低下、環境管理和監測能力建設滯后、部分區域VOCs污染嚴重等突出問題。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紹興市精細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規范》的通知
紹市環發〔2016〕32號
各區、縣(市)環保局,各開發區環保分局:
現將《紹興市精細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規范》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紹興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5月19日
紹興市精細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規范
紹興市環境保護局
二O一六年五月
目錄
1整治目標..1
2整治要求..1
2.1加強源頭控制..1
2.2加強過程控制..2
2.3完善廢氣收集..3
2.4提升治理水平..4
2.5強化環保監督管理..6
3信息公開要求..7
3.1信息公開流程..7
3.2備案備查內容..7
3.3監測要求..8
4相關責任和職責..8
前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快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改善浙江省環境空氣質量,進一步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參考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及《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方案》的要求,特制定《紹興市精細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驗收規范》,以指導紹興市精細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及環境管理。
本規范為首次發布。
本規范將根據環境管理要求及技術發展情況適時修訂,當本規范與國家、省新頒布的相關要求有沖突時,以新頒布的要求為準。
本規范由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組織起草,由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提供技術支撐。企業的具體整治工作由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管理部門負責指導。
本規范自頒發之日起試行。
本規范由紹興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整治目標
通過此次整治,基本解決紹興市精細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控制技術與裝備落后、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率低下、環境管理和監測能力建設滯后、部分區域VOCs污染嚴重等突出問題。
根據《浙江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分年度整治目標;通過實施VOCs污染整治行動,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顯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減,區域環境質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基本完成精細化工VOCs污染治理。
——至2016年底,所有連續密閉化生產的化工企業完成LDAR技術改造。
——至2017年底,實現LDAR長效管理,建成VOCs排放綜合管控平臺,行業清潔生產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顯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有效降低,建立健全VOCs污染監管體系。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精細化工行業整治驗收,形成完善的精細化工行業最佳可行技術指南。
2整治要求
2.1加強源頭控制
(1)禁止生產有害物質含量、VOCs含量超過200g/L的室內裝修裝飾用涂料和超過700g/L的溶劑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噸/年以下的傳統油墨生產裝置,取締含苯類溶劑型油墨生產。
(2)鼓勵使用和生產低VOCs含量、低毒的化學品,鼓勵使用非鹵化和非芳香烴溶劑來替代有毒溶劑。
(3)開展清潔生產審核,通過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降低生產中的物耗、能耗,最大限度地對資源進行回收利用,減少“三廢”的產生量,從而降低有機廢氣的排放。
2.2加強過程控制
(1)規范液體有機化學品儲存。大宗液體有機化學品應全部采用高效密封的儲罐儲存,并安裝呼吸閥等減少廢氣排放的設施,進出料應設置平衡管或收集呼吸排放的廢氣,經處理后達標排放。生產車間內原則上不應存放液體桶裝物料,宜采用中間儲罐中轉存放,并采用管道輸送。屬于危化品應符合危化品相關規定。
(2)采用先進的物料轉移方式或設備。設備間物料轉移優先利用高度差以重力流方式通過管道輸送,或采用密閉機械泵輸送液態和氣態有機物料,并配氣相平衡管。優先選用設有冷凝裝置的水環泵、液環泵或無油立式機械真空泵等密閉性較好的真空設備,產生的廢氣應收集處理。
(3)采用密閉生產工藝,提高自動化水平。優化生產工藝設計,密閉一切不必要的開口,減少人工操作。涉及易揮發VOCs物料的固液分離、干燥采用密閉性好的設備,不得采用敞口設備。
(4)優化進出料方式。反應釜宜采用底部給料或浸入管給料,進、出料均應設密閉裝置,不得采用敞開式人工投料。如有廢氣排放應設置密閉區域,不能實現密閉的也應采用高效引風裝置收集廢氣進行處理。使用劇毒物品的區域,設備布置應相對獨立。
(5)完善開停工、檢修制度。廢氣處理設施應先于進料前開啟,設備完全停工后關閉。開工過程和停工過程中產生的VOCs廢氣,均應通過有效的處理方式處理后達標排放。
(6)連續密閉化生產企業應制定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制度。針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連接頭或導淋等易泄漏組件,定期檢測并及時修復,防止或減少跑冒滴漏。滿足《浙江省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要求》(浙環辦函〔2015〕113號)中的要求,實現長效管理。
2.3完善廢氣收集
(1)所有產生VOCs廢氣的設備或場所均應配置高效的廢氣收集系統,收集效率不低于90%,減少VOCs排放。可能的廢氣產生點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儲罐、反應釜、真空泵、離心機(房)、壓濾機(房)、干燥機、取樣點、母液槽、廢水處理單元、危廢貯存場所等。
(2)部分VOCs廢氣產生點應盡可能采用管道直連的收集方式,如反應釜呼吸口、真空泵排氣口、干燥機排氣口等。其中,反應釜和儲罐的呼吸口也可采用微負壓方式收集廢氣。
(3)部分VOCs廢氣產生面積較大,需通過密閉該設備或功能區的方式收集廢氣,如反應釜下料口、離心機(房)、壓濾機(房)、取樣點、母液槽、廢水處理單元等。
(4)含有VOCs有機化學品或異味明顯的固廢(危廢)貯存場所需封閉設計,廢氣經收集處理后排放。
(5)VOCs污染氣體的收集和輸送應滿足《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2000-2010)要求,管路應有明顯的區分及走向標識。
2.4提升治理水平
(1)廢氣治理工藝及改造方案需委托有資質單位設計,并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施工。應根據廢氣的產生量、污染物的組分和性質、溫度、壓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后選擇適宜的工藝路線,并宜采用預處理和末端處理相結合的方式,VOCs總凈化效率不低于90%。
(2)對于5000ppm以上的高濃度有機廢氣,應優先采用冷凝(深冷)、變壓吸附等回收技術對廢氣中的有機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總凈化效率達到95%以上。
(3)對于500~5000ppm的中等濃度有機廢氣,宜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采用催化燃燒、直接焚燒或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總凈化效率達到90%以上。
(4)對于500ppm以下的低濃度有機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宜采用吸附技術回收處理,無回收價值時優先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處理,也可采用吸收、低溫等離子體、光催化、生物處理或多種技術聯用等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廢氣的總凈化效率原則上不低于75%,環境敏感的區域應提高凈化效率要求。
(5)非水溶性組分的廢氣不得僅采用吸收方式處理,原則上禁止將高濃度廢氣直接與大風量、低濃度廢氣混合后,采用吸收、低溫等離子體、光催化或生物處理等中低效技術處理。
(6)采用催化燃燒和高溫焚燒處理時,廢氣中不得含有大量的含氯物質,確保二噁英排放濃度達到相關排放標準。應對入口廢氣進行預處理,確保VOCs入口濃度不得超過相應爆炸下限的25%,顆粒物濃度應低于50mg/m3。并應做好前處理去除腐蝕性氣體,管路和處理系統的材質滿足相應的防腐要求。
(7)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時,需采取措施確保進入吸附床的廢氣溫度控制在40℃以下,廢氣中顆粒物濃度低于5mg/m3,VOCs入口濃度不得超過相應爆炸下限的50%,并在管道系統的適當位置安裝阻火裝置。
(8)提高廢氣處理的自動化程度。吸收處理設施應采用液位控制器、pH自控儀或ORP自控儀等措施,加藥方式應采用自動加藥。燃燒、吸附、等離子、光催化等裝置應安裝主要運行參數的在線儀表,建立中控系統。
(9)VOCs整治企業應逐步安裝在線監控系統,對廢氣處理裝置運行的過程參數進行監控,其中重點企業還應在VOCs排放口和廠界逐步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環保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
(10)排氣筒高度應按規范要求設置,污染防治設施的進、出口要設置永久性的采樣口和采樣設施。嚴格控制企業排氣筒數量,同類廢氣排氣筒宜合并。
(11)廢氣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廢氣、廢水、固廢應得到有效處理和處置。如產生的二次污染物屬于危險廢物,應按照相關管理要求妥善處置。
2.5強化環保監督管理
(1)完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包括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廢氣處理設施定期保養制度、廢氣監測制度、溶劑使用回收制度。
(2)落實監測監控制度,企業每年至少開展1次VOCs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和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其中重點企業處理設施監測不少于2次,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不少于1次。監測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監測指標須包含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總烴等指標,并根據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參數核算VOCs凈化效率。
(3)健全各類臺賬并嚴格管理,包括廢氣監測臺賬、廢氣處理設施運行臺賬、含有機溶劑原輔料的消耗臺賬(包括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廢氣處理耗材(吸附劑、催化劑等)的用量和更換及轉移處置臺賬。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況申報管理制度,包括出現項目停產、廢氣處理設施停運、突發環保事故等情況時,企業應及時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報告并備案。
3信息公開要求
3.1信息公開流程
縣(市、區)環保局定期統一公開納入整治的企業名單及整治進展,接收社會監督。
企業根據自身情況,逐條對照本整治規范的要求,進行自查,認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規范要求后,開展監測。監測合格后進行整治績效評估,評估合格后填報信息公開表進行網上公示,并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備案,準備好相關備查資料。以上工作完成后,視同完成整治。其中,重點企業需委托第三方進行整治績效評估。
企業信息公開內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開表;
b)整治績效評估結論;
c)企業整治達標承諾書。
3.2備案備查內容
(1)備案材料
a)信息公開表
b)整治績效評估報告;
c)企業整治達標承諾書;
d)監測報告。
(2)備查資料
企業除提供公開資料外,須準備如下資料隨時接受各方監督檢查:
a)整治方案及相關設計資料(含治理工藝流程圖,主要治理設備照片);
b)資質及認證資料(工程設計、污染治理、施工、安裝資質);
c)環境管理資料(廢氣處理設施相關運行管理制度及記錄保存情況)。
3.3監測要求
整治完成,企業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監測,監測報告為備案資料。在滿足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的前提下,有關監測要求如下:
a)處理設施進、出口VOCs污染物(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必要時同步監測非甲烷總烴)濃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處理設施VOCs凈化效率;
b)廠界無組織VOCs污染物(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必要時同步監測非甲烷總烴)濃度等;
c)建議監測指標增加總VOCs。
4相關責任和職責
企業是環境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進行整治,依法確保治理設施正常運行,VOCs廢氣穩定達標排放。按照新環保法要求進行信息公開。各地環保部門加強監督管理,發現整治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向社會進行公開通報,并列入環境信用黑名單,涉及廢氣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查處。
企業整治要求
適用處理工藝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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