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環保廳發布《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煤發電鍋爐執行II階段排放限值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為5、35、50。
自20××年×月×日起,現有300兆瓦及以上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執行II階段排放限值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為5、35、50。
自20××年×月×日起,杭州、寧波、嘉興、湖州、紹興地區的現有單臺出力300兆瓦以下發電機組(不含300兆瓦)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它鍋爐執行I階段排放限值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為10、35、50。
自20××年×月×日起,其他區的現有單臺出力300兆瓦以下發電機組(不含300兆瓦)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它鍋爐執I階段排放限值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為10、35、50。
現有單臺出力300兆瓦以下發電機組(不含300兆瓦)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它鍋爐執行II階段排放限值的具體地域范圍、實施時間,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
位于城市主城區及環境空氣敏感區的燃煤發電鍋爐應采取煙溫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煙羽等現象。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征求地方環境保護標準
《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大氣污染,我廳組織制訂了浙江省強制性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現將標準文本(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向你單位及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請研究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于2017年9月30日前反饋至我廳或標準編制單位。標準文本(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可登陸我廳網站http://www.zjepb.gov.cn環境標準欄目中檢索查閱。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聯系人:大氣環境管理處 史一峰,電話:(0571)28193536,傳真:(0571)28869171,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號(310012)
標準編制單位聯系人: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 錢蓮英,電話:(0571)88084575,13588001888;傳真:(0571)89975376,地址:杭州市學院路117號(310012),電子郵箱:860285203@qq.com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8月28日
前言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燃煤電廠大氣污染排放控制,防治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
染,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改善環境質量,結合浙江省的實際情況,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浙江省轄區內的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按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頒布實施后,新制訂或新修訂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限值,以及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發布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從嚴原則,按適用范圍執行相應大氣
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附錄A~附錄D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省標準化研究院、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燃煤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燃煤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單臺出力65t/h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的燃煤(含水煤漿)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單臺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石油焦等燃料或以煤為主摻燒其它燃料的發電鍋爐,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發電廠。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48煙塵采樣器技術條件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規范(試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燃煤電廠coal-firedpowerplant
以煤炭為燃料的火力發電廠。
3.2現有燃煤發電鍋爐existingcoal-firedpowergeneration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煤發電鍋爐。
3.3新建燃煤發電鍋爐newcoal-firedpowergeneration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燃煤發電鍋爐。
3.4超低排放ultra-lowemissions
在基準氧含量6%條件下,燃煤電廠標態干煙氣中顆粒物、SO2、NOX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
3.5顆粒物particulatematter
顆粒物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質在燃燒、合成、分解以及各種物料在機械處理中所產生的懸浮于排放氣體中的固體和液體顆粒狀物質,包括除塵器未能完全收集的煙塵顆粒及煙氣脫硫、脫硝過程中產生的次生顆粒狀物質。
3.6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
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7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8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referenceoxygenemissionconcentrationofairpollutants
指在標準狀態下,煙囪或煙道中干排氣所含污染物在任何1h基準氧含量濃度平均值,單位為:mg/m3。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污染物濃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下以6%(VN%)O2(干煙氣)作為基準氧含量換算后的排放濃度。
3.9測定均值averagevalue
取樣期以等時間間隔(采樣時間不小于30分鐘)至少采集3個樣品測試值的平均值。
3.10小時均值hourlyaveragevalue
任何1小時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
3.11排放績效GeneratingPerformance
是指每生產1kWh電量或等效發電量所排放污染物的量。
3.12環境空氣敏感區Ambientairsensitivearea
是指按GB3095規定劃分為一類功能區中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二類功能區中的居民區、文化區等人群較集中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以及對項目排放大氣污染物敏感的區域。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II階段排放限值。
4.1.2自20××年×月×日起,現有300兆瓦及以上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II階段排放限值。
4.1.3自20××年×月×日起,杭州、寧波、嘉興、湖州、紹興地區的現有單臺出力300兆瓦以下發電機組(不含300兆瓦)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它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I階段排放限值。
4.1.4自20××年×月×日起,其他地區的現有單臺出力300兆瓦以下發電機組(不含300兆瓦)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它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I階段排放限值。
4.1.5現有單臺出力300兆瓦以下發電機組(不含300兆瓦)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它鍋爐執行II階段排放限值的具體地域范圍、實施時間,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
4.1.6若執行不同許可排放濃度的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污染物濃度,則應執行各限值要求中最嚴格的許可排放濃度。
4.1.7位于城市主城區及環境空氣敏感區的燃煤發電鍋爐應采取煙溫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煙羽等現象。
4.2排放績效控制要求
4.2.1新建燃煤發電鍋爐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單臺出力300兆瓦及以上的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它鍋爐自20××年×月×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II階段排放績效限值。
4.2.2杭州、寧波、嘉興、湖州、紹興地區的現有單臺出力300兆瓦以下的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它鍋爐自20××年×月×日起,其他地區的現有單臺出力300兆瓦以下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它鍋爐自20××年×月×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I階段排放績效限值。
4.2.3現有單臺出力300兆瓦以下的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它鍋爐執行II階段排放績效限值的具體地域范圍、實施時間,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
4.2.4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等效發電量折算,計算公式如下:
4.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3.1自20××年×月×日起,杭州、寧波、嘉興、湖州、紹興地區的燃煤電廠執行II階段無組織控制措施要求。
4.3.2其他地區的燃煤電廠執行I階段無組織控制措施要求,執行II階段無組織控制措施要求的具體地域范圍、實施時間,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
4.3.3I階段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3.3.1原輔料裝卸、貯存、運輸、制備系統
a)碼頭卸煤的,使用抓斗等卸船方式時應抓斗限重、料斗擋板、噴淋等抑塵措施;火車或汽車卸煤的,應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儲煤場應設置防風抑塵網,配置自動噴淋裝置。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場物料高度的1.1倍。廠區道路應硬化,原輔料出口應設置車輪沖洗設施,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輸煤皮帶或棧橋、轉運站等輸煤系統和碎煤機、磨煤機等制煤系統應采用密閉型式,并配備除塵設施。
c)其他粒狀或粉狀物料的裝卸、貯存、運輸、制備等各工序應密閉,并配備除塵設施;無法密閉,應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3.3.2副產物貯存、轉運系統
a)灰渣廠內臨時貯存應采用密閉型式的灰庫、渣倉,并配備除塵設施;粉煤灰廠內采用氣力輸送,運輸應采用專用罐車。
b)干灰場堆灰時應噴水碾壓,濕灰場應保持灰面水封。
4.3.4II階段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3.4.1原輔料裝卸、貯存、運輸、制備系統
a)火車或汽車卸煤的,翻車機室或卸煤溝應采用封閉或半封閉型式,并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儲煤場應采用封閉型式,配置自動噴淋裝置。廠區道路應硬化,原輔料出口應設置車輪和車身清洗裝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原輔料裝卸、貯存、運輸、制備等環節的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I階段無組織控制措施相同。
4.3.4.2副產物貯存、轉運系統
副產物貯存、轉運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I階段無組織控制措施相同。
4.3.5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4.3.6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燃煤電廠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的檢測孔、采樣平臺及相關設施。當采樣平臺距地面高度大于40米時,應設置通往平臺的電梯、升降梯或其他便捷、安全的設施。未建設電梯或升降梯企業,當采樣平臺距地面高度大于20米時,應設置安全、方便的監測設備電動吊裝設施。
5.1.2燃煤電廠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應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大氣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按HJ/T75和HJ/T76等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5.1.4大氣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儀表的檢測靈敏度、檢出限和量程應符合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氮氧化物分析儀表應同時具備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監測能力。
5.1.5對燃煤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T16157、HJ/T397等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5.1.6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按照HJ/T373等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要求執行。
5.1.7企業應按照國家或地方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的相關管理辦法,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8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
5.2大氣污染物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燃煤電廠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濃度,應按GB/T16157規定,按式(2)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
6實施與監督管理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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