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湖南出臺《關于進一步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煤炭行業安全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2017年底前,全省關閉淘汰不安全落后煤礦50處;2018年底前,全省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全部退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9萬噸/年及以下非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應退盡退、應關盡關。
近年來,湖南省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省煤層賦存條件差、井型小、災害重,礦井裝備、技術相對落后,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數量占比大,去煤炭落后產能任務依然很重;同時,小煤礦發生礦難的概率相對較大,目前全省97處煤與瓦斯突出煤礦,9萬噸/年及以下占76處,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
《意見》明確,要堅決關閉安全保障條件低、風險大的煤礦:產能小于30萬噸/年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產能15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超層越界生產或建設拒不退回的煤礦;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
《意見》指出,凡規劃產能在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必須在2017年12月10日前按照“六條標準”關閉到位。已與地方政府簽訂限期退出關閉協議的,按協議時間到期關閉,最遲在2018年9月30日關閉到位。凡規劃產能在9萬噸/年及以下非煤與瓦斯突出煤礦,不能作為應急儲備進行處置并實現正規開采的,一律在2018年底前依法關閉。
凡核定生產能力在9萬噸/年及以下,而規劃產能在9萬噸/年(不含9萬噸)以上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煤礦自愿關閉退出的,與地方人民政府簽訂限期關閉協議,按協議時間到期關閉,最遲在2018年9月30日關閉到位。
對長期停工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沒有生存能力和發展潛力的“僵尸企業”,目前仍停產停工且不具備復工復產條件的,以及經復工復產驗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等要求的煤礦,一律在2018年底前依法關閉退出。
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組織生產的煤礦,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重疊的煤礦,一律在2018年底前依法關閉退出。
對規劃產能在9萬噸/年(不含9萬噸)以上選擇技改擴能的煤礦,限期實施技術改造。適當保留應急儲備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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