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
作者: 2018年08月29日 來源:全球化工設備網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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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石油化學工業》(以下簡稱《指南》)。與2017年10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指南》中新增了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的最低監測頻次,主要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氟化氫、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石油化學工業》(以下簡稱《指南》)。與2017年10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指南》中新增了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的最低監測頻次,主要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氟化氫、二噁英等;同時,還完善了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增加了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的最低監測頻次。
標準編制組相關負責人表示,監測頻次是監測方案的核心內容,而現有標準規范對監測頻次規定較為模糊,對監測點描述也不夠明確,如《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沒有提出污染物指標的監測頻次,雖然明確要求了監測指標、排放限值,但部分監測點位未明確;《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對國控企業的監測頻次提出部分要求,但是作為規范性管理文件,規定得相對籠統,無法滿足量大面廣的石油化工企業自行監測方案編制要求。
基于此,在系統梳理行業排放標準、相關管理制度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對行業排放監管的要求后,《指南》細化了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信息記錄等要求,適用于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
生態環境部環境監測司相關負責人還表示,在污染物指標確定上,由于石油化學工業工藝、產品眾多,無法在《指南》中列全所有種類?!吨改稀芬援斍皩嵤┑奈廴疚锱欧艠藴蕿橐罁?,參照《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相關規定,要求排污單位在制定監測方案時,結合《指南》附表及企業生產現狀對廢水有機特征污染物、廢氣特征污染物進行逐一識別后確認監測指標。石油化學工業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監測指標的選取要求與之相同。對于合成樹脂工業,《指南》在附表中對生產不同產品應監測的其他廢水污染物、其他廢氣污染物分別進行規定,排污單位應根據附表結合本單位生產狀況進行監測指標的選取。
此外,生態環境部環境監測司負責人表示,排污許可制度是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實施的重要載體,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是排污許可管理的重要技術支撐文件之一。石油化學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已發布實施,盡管這些標準中已包含自行監測要求,但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實施后,自行監測要求應以《指南》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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