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將于2010年1月25日實施669/2009法規,加強從中國進口的部分非動物源性飼料添加劑重金屬的檢查。根據該法規(要點見附件),原產中國的部分非動物源性飼料添加劑向歐盟出口時,須在歐盟指定口岸入境,進口國家主管部門在進境口岸按50%的比例實施查驗,同時進行重金屬鎘和鉛的檢測。
附件
歐盟No.669/2009條例
一、目的
根據歐盟No.882/2004條例第15(5)章和第63(1)章制定,旨在統一歐盟各成員國對某些非動物源性飼料和食品產品安全衛生的邊境控制水平。
二、實施日期
該條例將于2010年1月25日實施。
三、涉及的商品名錄
根據RASFF的通報信息,歐盟食品和獸醫辦公室(FVO)的報告,第三國反饋的信息以及基于科學的風險分析等制定需要加強官方控制措施的進口非動物源性飼料和食品產品名錄,名錄將根據情況,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
四、指定進境口岸
為滿足對不同種類的飼料和食品進行查驗和檢測的需要,對列入名錄的產品實施指定進境口岸(designatedpointofentry,DPE)措施。指定進境口岸軟硬件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歐盟將在其網站上公布其各成員國的指定進境口岸名單。
從本條例頒布之日起,給予各成員國5年過渡期來完善相關設施,以保證指定進境口岸達到條例規定要求。過渡期內,相關檢查可在同一成員國境內的符合條例要求的控制點(controlpoint)進行。
五、預申報
目錄所列飼料產品的貿易商或其代理人須在貨物到達前,提前至少一個工作日向指定進境口岸相關部門書面提交通用進境文件(commonentrydocument,CED)第一部分(格式見條例ANNEXIIPartⅠ)。通用進境文件需用相關成員國的官方語言書寫(填寫說明見條例ANNEXII)。
六、官方檢查程序
(一)文件核查:指定進境口岸相關部門在收到通用進境文件后的2個工作日內,進行通用進境文件的核查。
(二)現場查驗和實驗室檢測:根據條例ANNEXII規定的比例對相關貨物進行現場查驗、抽樣和實驗室檢測。
(三)通用進境文件的簽發:完成上述(一)和(二)規定的檢查后,相關部門負責官員簽發通用進境文件第二部分(格式見條例ANNEXIIPartII),加蓋印章并復印存檔。通用進境文件原件將與貨物一起傳遞,直到貨物到達其目的地。在能夠保證相關貨物一直處在有效監管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允許在得到檢查和實驗室檢測結果前,繼續移運相關貨物。
七、貿易商的義務
貿易商或其代理人須為相關部門提供卸載貨物的人力資源和后勤支持;由于貨物經特殊包裝等原因,標準采樣設備不能應用時,應提供適當的采樣設備。
八、自由流通資格的獲得
在完成條例規定的所有檢查程序后,相關貨物的貿易商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出示通用進境文件,海關審查合格后,貨物方可自由流通。
九、收費
由貿易商或其代理人按照歐盟No.882/2004條例規定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十、涉及到我國的飼料產品目錄、檢查頻率及限量標準
(一)條例附件1規定了涉及的產品名錄,其中涉及我國的非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為:
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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