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防治大氣污染,生態環境部組織制修訂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油品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和有關材料印送給有關單位,請有關單位研究提出書面意見,于2020年7月15日前反饋至生態環境部,逾期未反饋的按無意見處理。
《油品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油品運輸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適用于現有油品運輸工具的油氣排放管理,以及新購置的油品運輸工具的登記及其使用后的油氣排放管理。
其中,控制要求包括油罐車排放控制、油船排放控制兩個方面。油罐車排放控制要求有:1.油罐汽車和新投入使用的鐵路罐車應具備底部裝卸油系統,并具備油氣回收功能。2.油罐汽車底部裝卸油系統公稱直徑應為100mm,底部裝卸油系統包括卸油閥、緊急切斷閥、呼吸閥、防溢流系統及連接管線等。3.油罐汽車油氣回收耦合閥、底部裝卸油密封式快速接頭應集中放置在管路箱內。多倉油罐汽車應將各倉油氣回收管路在罐頂并聯后進入管路箱等。
油船排放控制要求有:1.油船應設置密閉油氣收集系統和惰性氣體系統。2.油船油氣收集系統應將油船裝載油品時產生的油氣密閉輸入油氣處理裝置。3.油船應在每個油倉設置獨立的透氣管線,每個透氣管出口應安裝一個壓力/真空閥,透氣出口的排氣速度不小于30 m/s。4.油船應采用封閉式液位監測系統測量油倉液位高度、油氣壓力和溫度。
關于排放限值,標準規定:油罐汽車油氣回收系統和油氣回收閥密閉性執行表 1 規定的排放限值。
大氣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包括:1.運輸工具所屬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 等規定,建立企業自行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油罐汽車油氣回收系統和油氣回收閥密閉性每年至少開展2次自行監測,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保存3年,并公布監測結果。2.油罐汽車生產企業應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機構對油罐汽車油氣回收系統和油氣回收閥密閉性進行檢測,將檢驗結果向社會進行公開。3.采用光離子化檢測儀對油罐汽車油氣回收耦合閥、鐵路罐車人孔蓋、油船油氣回收管道盲板進行泄漏檢測,檢測方法按 HJ 733 的規定執行。
與2007年發布的標準相比,上述新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有:1.調整適用范圍為原油、汽油(含乙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運輸過程;2.將《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更名為《油品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3.增加油船控制要求;4.修改油罐汽車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限值;5.增加油罐汽車壓力在線監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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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