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活污水指的是農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農村社區和未達到建制鄉鎮標準的集鎮、集中居民點)居民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滌、洗浴和廚廁等家庭排水,農村地區機關、學校、旅游接待戶、旅館飯店及家庭農副產品加工等排水,不包括鄉鎮企業工業廢水和規模化畜禽養殖業廢水。
為改善湖北省水環境質量,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湖北省生態環境廳于2019年12月24日聯合批準發布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該項標準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
該項新標準規定了湖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監測和監督實施要求,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且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另外,該項新標準也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標準提出的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包括:1.鼓勵優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尾水利用應滿足國家或湖北省相應的標準或要求。2.有條件的地區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污水排放應符合 GB/T 31962 的規定。3.500m3/d(含)以上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出水執行 GB 18918 的規定。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出水排入小微水體,應保證受納水體不發生黑臭。5.提倡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處理農村生活污水,不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與技術。
在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標準指出: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21年1月1日之前達到本標準要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項目,執行表1的規定:
水污染物排放選擇控制項目,執行表2的規定:
污染物監測要求有:1.水質取樣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須設置排放口標志。2.對規模大于100m3/d(含)的污水處理設施,每季度監測1次;規模小于100m3/d(不含)的污水處理設施,每半年監測1次。監測取樣頻率至少1天3次,采樣間隔不低于2h,取混合樣,以日均值計。3.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照表3執行。
以上新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排放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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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