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下稱《操作規范》),明確將在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掛網,并在公立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的非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備案采購中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業內認為,這一制度的建議有利于進一步控制醫藥回扣以及帶金銷售。
通知主要對信用評價制度的原則、信用評價目錄清單、落實企業守信承諾、采集記錄失信信息、失信行為信用評級、責任分級處置、醫藥企業信用修復和信用評價制度的信息化建設等多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其中,國家醫保局制定公布《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并動態調整,列入目錄清單的失信事項主要包括在醫藥購銷中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以下簡稱“醫藥商業賄賂”)、涉稅違法、實施壟斷行為、不正當價格行為、擾亂集中采購秩序、惡意違反合同約定等有悖誠實信用的行為。
同時指出,醫藥企業定價、營銷、投標、履約過程中實施法律法規禁止、有悖誠信和公平競爭的行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如在醫藥購銷中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實施壟斷行為、價格和涉稅違法、惡意違反合同約定、擾亂集中采購秩序等。
國家醫保局提出實施信用評級,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一般”的醫藥企業,由省級集中采購機構給予書面提醒告誡;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中等”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外,應在醫藥企業或相關醫藥產品的平臺信息中標注信用評級結果,并在醫療機構下單采購該企業生產、配送的藥品或醫用耗材時,自動提示采購對象的失信風險信息。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提示風險外,應限制或中止該企業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投標或配送資格;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特別嚴重”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提示風險外,應限制或中止該企業全部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投標或配送資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據醫藥企業信用修復行為和結果及時調整。
據此,藥企一旦出現失信行為,將面臨書面提醒告誡、依托集中采購平臺向采購方提示風險信息、限制或中止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限制或中止采購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失信行為涉及省份數量達到規定條件的,還將由國家醫保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啟動全國聯合處置。
在業內看來,信用評價制度的建立將規范約束醫藥、醫用耗材企業的不合格行為,因為企業一旦觸碰底線后果將非常嚴重,總的來看,對于整個醫械行業未來的規范化發展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