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有效對企業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實施懲戒,國務院安委會制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著眼于依法依規促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從主要依據、實施原則、納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責任劃分、管理和懲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條規定。“黑名單”的建立,將使有安全生產不良記錄和失信行為的企業“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等5類情形將進“黑名單”
根據《規定》,凡企業有下列5類情形之一的,將納入國家安監總局管理的“黑名單”: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個年度內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后,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的;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嚴重超標,被指出或責令整改后不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行為的等。
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5類情形的行為是必須依法依規受到懲處的失信行為。對于企業安全不誠信行為,既要通過法律加以規范,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并強化懲戒措施,讓行為主體失“里子”;又要通過向全社會公開曝光,在評先表彰中實行“一票否決”,讓其也失“面子”,從而督促企業提升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此外,在失信行為納入的具體情形上,《規定》體現了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一體化監管的要求。這位負責人表示,隨著全國生產安全事故總量持續下降,廣大從業人員對職業健康的訴求不斷增強。目前,我國職業病危害涉及30多個行業領域,接觸嚴重職業病危害從業人員占從業人員總數的25%以上,職業衛生監管基礎工作薄弱。針對此,5類情形中,3類融入了職業健康的內容。
根據《規定》,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自公布之日起1年;連續進入“黑名單”的,從第二次起管理期限將變為3年。企業在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行為的,可經確認后移出“黑名單”。
<
標簽:安全生產 黑名單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