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跟隨“中華環保世紀行”采訪團來到湖北荊州中環水業有限公司,發現其集中處理荊州紡織印染工業園區污水后,污泥作為一般固體廢物焚燒了。
荊州中環水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傅云說,荊州中環的污泥是經省市環保局推薦,找到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單位鑒定后,出具報告,認為不屬于危險廢物,并上報市環保局備案。
全國人大環資委調研室巡視員何嘉平說,荊州中環水業有限公司年產污泥6千噸。如果作為危險廢物,污泥就必須送到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特殊處理,不但處理成本比一般固廢要高很多,對環境和周邊居民健康影響也差距巨大。
印染廢水處理后污泥是否屬于危險廢物?記者在網上查找,發現各環保人士答案各有分歧:有的認為是,有的認為不是,還有的表示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其實,根據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印染廢水處理后污泥不屬于危險廢物,但2008年版的《名錄》卻把之納入其中。
新增117種危廢和《豁免管理清單》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由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公安部共同修訂發布。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自2008年修訂實施以來,對加強我國危險廢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礎支撐作用,但隨著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深入,以及“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實施,2008年版《名錄》已不能滿足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訂完善。
于是,新《名錄》調整了廢物種類。2008年版《名錄》共有49個大類別400種危險廢物。本次修訂將危險廢物調整為46大類別479種,其中,新增117種。特別是將原名錄中HW06有機溶劑廢物、HW41廢鹵化有機溶劑和HW42廢有機溶劑合并成HW06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將原名錄表述有歧義且需要鑒別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類廢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惡英廢物刪除,增加了HW50廢催化劑。
“新增的117種危險廢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積累以及征求意見結果,主要是對HW11精蒸餾殘渣和HW50廢催化劑類廢物進行了細化。”該負責人說,為提高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效率,減少危險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總體環境風險,本次修訂在總結現有標準和特定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研究的基礎上,還新增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據悉,共有16種危險廢物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其中7種危險廢物的某個特定環節的管理已經在相關標準中進行了豁免,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滿足入場標準后可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而填埋場不需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另外9種是基于現有的研究基礎可以確定某個環節豁免后其環境風險可以接受,如廢棄電路板在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時可以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等。
推動危險廢物的精細化管理
環保部表示,本次《名錄》修訂的主要原則是突出重點、動態性和實用性。本次修訂針對環境管理中反映比較集中、問題比較多的廢物,選擇了廢催化劑、精蒸餾殘渣、生物制藥廢物等作為修訂重點。修訂過程突出風險防控的理念,建立了基于風險評價的修訂方法。同時基于有限的監管能力與復雜的廢物性質之間的矛盾,制定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對部分危險廢物在環境風險較小的管理環節實行豁免管理,完善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體系。
動態性是指我國危險廢物種類繁多、性質復雜、變化頻繁,期望一次修訂解決所有問題并不現實,在保持《名錄》基本體系不變的基礎上,應堅持動態修訂原則。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說,本次修訂是基于現有研究成果的有限目標修訂,主要結合近年來環保公益項目、鑒別案例以及相關工作基礎,對部分產生特性和危險特性已經清楚的廢物進行修訂。隨著基礎工作不斷加強、鑒別工作不斷積累,將根據具體情況動態修訂,補充和完善《名錄》。
“《名錄》制訂目的是為環境管理服務。危險廢物的認定專業性較強,開展時間較短。我國從事危險廢物管理的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危險廢物的專業知識相對缺乏。因此,修訂《名錄》既要考慮科學合理,又要便于操作。本次修訂對精蒸餾殘渣類、廢催化劑類廢物進行了細化,提高了可操作性。”該負責人說,《名錄》的修訂也體現了國家對危險廢物管理的新思路,即堅持問題導向,以實現危險廢物精細化管理為目標。
據悉,危險廢物的種類和性質千差萬別,污染特性差異極大,采用單一的管理手段難以達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因此,危險廢物管理要以環境風險控制為原則,采用全過程控制和分類管理手段達到防止和抑制其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本次《名錄》修訂新增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也將作為后續《名錄》修訂的重點內容,正是要逐步推動危險廢物的精細化管理。
廓清模糊易誤解之處
記者在采訪過程中發現,由于我國危險廢物種類繁多、變化頻繁,很多基層環保人員并非環保專業出身,對其歸屬的掌握難以到位,特別是在一些國家不同法律法規有沖突的部分。
比如《名錄》中有很多類似于“不包括某某某”的描述,是不是意味著這些就不屬于危險廢物?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說,“不包括某某某”的描述,是根據當前環境管理的需要,將此類廢物明確不包括在《名錄》里。但是《固體法》對于危險廢物的定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因此,此類廢物雖未列入《名錄》,但仍然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其中,數量巨大,而且還在與日俱增的電子廢物、廢電線電纜是否屬于危險廢物?該負責人說,電子廢物拆解過程中可能產生危險廢物,但其本身并不屬于危險廢物。電線電纜產品的結構元件,總體上可分為導線、絕緣層、屏蔽和護層這四個主要結構組成部分以及填充元件和承拉元件等。廢電線電纜在結構元件上基本未發生改變,且并不具有危險特性,因此廢電線電纜也不屬于危險廢物。“2008年版《名錄》因文字表述不清,造成了將廢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是危險廢物的誤解,本次將該條修改清楚了。”
環保部表示,隨著我國在固體廢物污染特性的基礎研究、鑒別等工作的逐步增強,環保部擬采取動態修訂的方式,在時機成熟時擇機啟動《名錄》及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修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