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關于成立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攻關聯合中心并印發《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工作規則》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70次常務會議部署要求,創新科研管理機制,加強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的組織實施,經研究決定,成立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攻關聯合中心(以下簡稱攻關聯合中心)作為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的組織管理和實施機構,確定了攻關聯合中心主任、顧問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見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并制定《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工作規則》(見附件4)。現予以印發,請攻關聯合中心各有關單位及成員遵照執行。
附件:1.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攻關聯合中心主任組成人員名單
2.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攻關聯合中心顧問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3.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攻關聯合中心學術委員會(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總體專家組)組成人員名單
4.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工作規則
環境保護部
2017年9月28日
抄送: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各成員單位。
附件1
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攻關聯合中心主任組成人員名單
主 任:李海生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第一副主任:郝吉明 清華大學教授
副主任:徐祥德 中國氣象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劉文清 中科院安徽光學精密機械研究所研究員
張遠航 北京大學教授
賀克斌 清華大學教授
柴發合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施小明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研究員
附件2
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攻關聯合中心顧問委員會
組成 人員名單
王文興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院士
任陣海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院士
唐孝炎 北京大學 院士
魏復盛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院士
丁一匯 國家氣候中心 院士
許健民 國家衛星氣象中心 院士
丁仲禮 中科院地質與地球物理研究所 院士
周衛健 中科院地球環境研究所 院士
王辰 中日友好醫院 院士
胡盛壽 國家心血管病中心院士
赫 捷 國家癌癥中心院士
周大地 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
周宏春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潘家華 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研究員
馬 中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王 毅 中科院科技政策與戰略研究所研究員
附件3
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攻關聯合中心學術委員會(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總體專家組)組成人員名單
郝吉明 清華大學院 士主任
徐祥德 中國氣象科學研究院院 士
劉文清 中科院安徽光學精密機械研究所 院 士
張遠航 北京大學 院士
賀克斌 清華大學 院士
李海生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柴發合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柏仇勇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研究員
王金南 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研究員
王 橋 環境保護部衛星環境應用中心 研究員
劉學軍 中國農業大學教授
董紅敏 中國農業科學院研究員
施小明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研究員
徐東群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研究員
劉建國 中科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王自發 中科院大氣物理研究所研究員
賀 泓 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研究員
曹軍驥中科院地球環境研究所研究員
張小曳中國氣象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程水源北京工業大學教授
孟 凡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研究員
黃業茹國家環境分析測試中心研究員
胡京南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秘書
附件4
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70次常務會議精神,創新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以下簡稱大氣攻關)組織實施機制,整合跨部門科研資源,建立行政管理與技術研發深度融合的緊密型實體化科研組織模式,成立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攻關聯合中心(以下簡稱攻關聯合中心),作為大氣攻關的組織管理和實施機構。
第二條 為明確攻關聯合中心各方職責,規范攻關聯合中心運行管理,保障大氣攻關高效有序開展,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攻關聯合中心采用“1+X”模式,即以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為主體,聯合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保護部衛星環境應用中心、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南開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北京工業大學、華北電力大學、中國科學院大氣物理研究所、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中國科學院遙感與數字地球研究所、中國科學院地球環境研究所、中國氣象科學研究院、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優勢單位共同組成。在攻關過程中,可根據任務承擔單位變化調整攻關聯合中心組成單位。
第四條 成立攻關聯合中心領導小組,攻關聯合中心基本構架為“中心-研究部-研究室”三級管理結構,并設立學術委員會和顧問委員會。
第五條 攻關聯合中心領導小組成員由大氣攻關領導小組成員擔任,主要職責是統籌和領導大氣攻關工作,審定大氣攻關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協調攻關聯合中心組成單位之間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攻關聯合中心設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由攻關聯合中心領導小組聘任,是攻關聯合中心日常工作的負責人,執行大氣攻關領導小組的決定,組織實施大氣攻關項目。
第七條 攻關聯合中心學術委員會主要負責對攻關目標、攻關任務和技術路線進行論證,并提出攻關任務承擔單位建議,對攻關任務實施進行全過程技術把關,進行項目成果集成和公眾解讀,審核項目成果與宣傳解讀文稿等。
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大氣攻關總體專家組成員擔任,由攻關聯合中心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推薦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內知名院士學者組成,主任由大氣攻關總體專家組組長擔任,并設副主任若干名。
第八條 攻關聯合中心顧問委員會主要對大氣攻關的頂層設計、任務實施、重大結論等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攻關聯合中心顧問委員會由攻關聯合中心領導小組聘請在大氣污染防治、能源、產業、經濟、管理等相關領域具有較高學術造詣的院士學者組成。顧問委員會成員原則上不承擔具體攻關任務。
第九條 結合大氣攻關主要研究任務,攻關聯合中心設立區域大氣污染成因與來源、污染排放與強化管控、綜合科學決策支撐技術、污染健康影響、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2+26”城市跟蹤研究5個研究部,分別根據其研究內容,負責總體實施方案和相關技術規范的制定、技術培訓和質量控制等,并協助開展實施方案論證、報告審核、成果驗收、項目咨詢以及對課題承擔單位和實驗室篩選結果的論證,接受攻關聯合中心的統一調度、監督和考核。
各研究部設主任1名,由攻關聯合中心聘任;設副主任2-3名,由研究部主任推薦。
第十條 設立運行管理部,協助中心主任處理攻關聯合中心日常工作,組織攻關項目運行與管理相關事宜,具體負責制定規章制度,組織開展階段成果檢查和成果驗收,開展數據協調與共享管理、經費管理與內部審計、媒體宣傳等工作。運行管理部主任由攻關聯合中心聘任,對攻關聯合中心主任負責。
第十一條 結合大氣攻關項目的實施,按課題成立研究室,具體承擔和負責大氣攻關的研究課題,按照課題方案開展相關研究內容,按時提交相應的研究數據和成果,接受攻關聯合中心的統一調度、監督與考核。
研究室的首席專家為課題的負責人,由攻關聯合中心聘任。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攻關聯合中心主體依托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應做好大氣攻關的組織、協調、保障和服務工作,并受大氣攻關領導小組委托對攻關過程進行監督。各組成單位應充分發揮作用,支持大氣攻關工作,積極創造條件,保障本單位參與大氣攻關人員履職盡責。
第十三條 攻關聯合中心成員應保持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遵守工作規則,服從攻關聯合中心的統一管理和監督,發揚勇于擔當、樂于奉獻、開拓創新的精神,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認真履職盡責,并簽訂工作承諾書(見附1)。
第十四條 研究團隊在完成攻關任務的同時,應將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2+26”城市的基層一線,進行持續深入地現場跟蹤研究,摸清和了解地方實際情況,協助制定“一市一策”方案,使科學研究與管理決策、治理方案緊密結合。根據任務性質,在基層現場工作時間將作為考核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十五條 攻關聯合中心要定期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與項目進展交流,及時總結凝練攻關項目階段性研究進展情況和成果,分析存在的問題和提出改進措施。研究進展要及時形成簡報和年度報告。
第十六條 參與大氣攻關專家應積極配合攻關聯合中心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普及、媒體宣傳、輿情應對等工作,按要求及時撰寫、審核相關宣傳解讀材料。發布有關攻關項目的信息或以攻關項目的名義接受媒體采訪、發表文章,應征詢攻關聯合中心和環境保護部同意。
第十七條 攻關過程中產生的所有數據、研究成果以及設備平臺等資源通過攻關聯合中心實現共享,各成員單位之間要互相尊重知識產權,遵守大氣攻關的數據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攻關聯合中心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通過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進行。
(一)攻關聯合中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原則上每季度首月第二周的周二召開),由攻關聯合中心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參加人員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部主任,首席專家等,應形成會議紀要,由攻關聯合中心主任簽發后及時上報大氣攻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研究部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專題工作調度會(原則上每月第一周的周二召開),應形成會議紀要,由研究部主任簽發后及時上報攻關聯合中心。
(二)攻關相關會議應妥善保存會議通知、會議材料、會議紀要以及簽到表等資料。研究重大事項的會議,需保留會議記錄和相關錄音文件,并及時備案。
(三)攻關聯合中心做出的重要和重大事項決定應征詢攻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意見。
(四)運行管理部負責攻關聯合中心全體會議的組織、考勤、記錄、會議紀要以及存檔等工作。
(五)各研究部(室)須定期召開會議,討論任務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總結進展情況,可邀請全體或部分攻關聯合中心組成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 攻關聯合中心建立考勤制度,參加攻關人員應積極參加攻關工作的各種會議和活動,保證現場工作時間和參加學術交流時間。攻關聯合中心副主任、研究部主任和研究室首席專家確因無法參加攻關聯合中心會議,應向中心主任請假并備案。兩次以上無故缺席者,攻關聯合中心將對其發出提醒通知,仍不改正的,向所在單位通報,并建議攻關聯合中心領導小組終止其參與攻關工作資格。
第二十條 各研究部應按要求做好工作計劃和階段總結,并及時報送攻關聯合中心。
第四章 考核與動態調整
第二十一條 攻關聯合中心主任和副主任接受攻關聯合中心領導小組考核與監督;學術委員會成員、研究部主任、研究室首席專家、跟蹤研究工作組負責人的考核由攻關聯合中心具體執行,考核結果報攻關聯合中心領導小組和各成員單位。
第二十二條 考核重點從履行職責及成效、工作作風等方面進行。主要包括:
(一)對實施攻關項目具有強烈的責任感、使命感和客觀公正性等方面的表現;
(二)在攻關實施中履行職責情況,以及取得的工作實效,包括行政管理、任務實施、協作配合、經費使用、宣傳科普等多個方面;
(三)從事攻關項目工作的主動性,投入時間情況、出勤情況等;
(四)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情況。
第二十三條 考核級次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種情況。
(一)優秀。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工作勤奮,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出色發揮作用,貢獻突出。
(二)稱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能夠履行職責,較好完成工作任務。
(三)不稱職。未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經常性缺席各項攻關會議和學術活動,或存在違規違紀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成員、研究部主任、研究室首席專家、跟蹤研究工作組負責人填寫《攻關工作考核表》(見附2),由中心各位主任提出考核意見,考核結果報攻關聯合中心領導小組并公示。
第二十五條 季度考核在每季度結束月份進行。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12月份進行。
(一)個人總結。填寫《攻關工作考核表》。
(二)組建考核小組。攻關聯合中心負責組建考核小組,考核小組由攻關聯合中心領導與成員單位代表共同組成。
(三)形成考核報告。考核小組根據個人工作總結等情況進行打分,形成考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攻關聯合中心根據考核結果,提出意見和建議,報攻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大氣攻關任務和參與單位動態調整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在互聯網進行公布,并通報至所在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納入科研誠信統計范疇。
第二十七條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由攻關聯合中心提出調整和增補建議,報攻關領導小組批準:
(一)攻關聯合中心因工作需要提出增補或調整建議;
(二)一次考核不稱職;
(三)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退出申請;
(四)接受在國外逗留時間超過一個月的訪問、工作、定居等邀請;
(五)不再從事本領域研究工作,或因工作調動不宜再作為攻關任務負責人;
(六)受到黨政紀處分、刑事處罰或被列入誠信黑名單等;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第五章 保密和廉潔自律
第二十八條 參與攻關的單位和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的相關要求,嚴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
第二十九條 參與攻關單位和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
附:1.工作承諾書
2.攻關工作考核表
附1
工 作 承 諾 書
本人愿意參加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工作,并作出如下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本次攻關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二、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廉潔履行職責,對攻關過程中的意見和成果承擔個人責任;
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參與攻關工作獲知的國家秘密和項目規定的保密事項;
四、嚴格履行工作規則中關于現場工作時間、學術交流、公眾解讀、資源共享與產權保護、會議紀律、考勤考核的工作要求;
五、服從攻關聯合中心的統一管理,遵守攻關工作規則;
六、服從攻關聯合中心關于攻關任務、經費和負責人的動態調整與安排。
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愿意接受攻關聯合中心的處理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2
攻關工作考核表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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