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工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傳統支柱產業和重要的民生產業,也是國際競爭優勢明顯的產業,在繁榮市場、擴大出口、吸納就業、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紡織工作發展規模的不斷擴大,相應的環境污染問題也日漸嚴峻。其中,工業生產過程中的污水排放問題給我國的生態環境治理工作帶來不小的壓力。
目前,我國紡織行業現行標準存在部分指標適用范圍不明確,標準操作性不強;部分指標限值以及行業基準排水量過于寬松,不利于引導技術進步污染項目限值寬松;間接排放管理要求與地方監管現狀差異大;有毒有害污染物及生物毒性風險問題未得到關注;達標判定缺乏即時采樣的瞬時限值等問題。因此,完善紡織工業污染物排放政策標準體系,推動紡織工業污染物排放更加科學有效,有必要出臺新的政策標準。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征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紡織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有意向的業內人士可于2019年10月18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至生態環境部。
《紡織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紡織工業企業及紡織生產設施產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標準適用于現有紡織工業企業和紡織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紡織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紡織工業企業與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采用協商方式確定企業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時,園區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
該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主要內容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要求、達標判定、實施與監督。
其中,關于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標準中規定,現有企業在2023年1月1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對于間接排放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的染整企業,可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另外,2021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關于水污染物監測要求,包括一般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與分析。標準規定,水污染物的分析測定應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
在達標判斷方面,標準中指出,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 HJ/T91 等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污染物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結果作為達標判定依據。
上述標準為首次發布,對于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紡織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我們期待該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盡早落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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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